2006年8月2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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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伙无协议 债务共分担
朱泽军

  近日,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判决没有参与经营的刘大与合伙人艾健共同偿还他人的欠款。
  2004年1月,艾健与刘大合伙租赁经营一家木器厂,双方书面约定:刘大出资15万元,其余资金由艾健筹措,双方按比例“共负盈亏”。此后,由于两人在经营管理、资金运用等问题上出现较大分歧,发生争执又互不相让,2005年3月起,刘大不再参与木器厂的经营活动,但是两人对合伙的财产、债权债务的处理没有表态。湖州商人邓某曾向木器厂出售板材9万余元,由于木器厂对此货款久拖不还,邓某将艾健、刘大告上法院,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货款。艾健对邓某的诉讼请求不表示异议,刘大则认为自己早在一年前就已经退出木器厂的经营活动,拒绝承担责任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艾健、刘大两人在共同经营木器厂之初,有书面的合伙协议,并且规定了分红等事项,双方应按照合伙协议处理相应的合伙事务。刘大自称已“退伙”,但双方既没有书面的散伙协议,更没有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,应当视为双方仍保持着合伙关系,对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。经法院多次调解,艾健、刘大共同偿还邓某板材款9万元。